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12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经营不得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121798-4
法定代表人:李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随机对当事人经营的老陈醋海蜇丝(商标:弘润,生产单位名称:日照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5年02月27日,规格型号:220克/袋)和老陈醋海蜇头(商标:弘润,生产单位名称:日照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5年03月26日,规格型号:250克/袋)进行监督抽验。201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两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0SXHA73656823、GZA0SXHA73657823),上述两批次产品的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两批次产品不合格。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批次老陈醋海蜇丝剩余1袋,该批次老陈醋海蜇头剩余6袋,均予以现场扣押。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由日照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其中老陈醋海蜇丝进货价格5.33元/袋,进货量30袋,销售价格9.90元/袋,销售量29袋;老陈醋海蜇头进货价格5.33元/袋,进货量30袋,销售价格12.00元/袋销售量24袋。该两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657.00元,违法所得292.6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