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 食罚〔2015〕080097号
案件名称:王恕云(北京信发利和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恕云(北京信发利和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恕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寺渠农副产品市场29号的北京信发利和食品店所销售的“豆润”牌豆润香豆干(香辣味)进行监督抽验,该豆润香豆干(香辣味)生产日期:2015/04/18。标称商标:豆润。规格型号:150g/包。2015年8月2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ID):GZAG1LWB51291823,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脱氢乙酸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截至2015年9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的行为。201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从北京日照星辉食品商行处购进该豆润香豆干(香辣味)31包,进价2元/包,售价2.5元/包, 2015年7月7日,当事人已销售0包,库存31包。当事人可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已经建立进货台账。执法人员抽取样品为随机抽样,与当事人对抽取的样品共同检查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了封样,共同签字确认。截至201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7.5(31包2.5元)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5(31包2.5元-31包*2元)元,当事人未接到相关投诉,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