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17号
案件名称:吴徐彬(北京兴荣京海顺冻品行)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吴徐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徐彬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冻品区A15号的北京兴荣京海顺冻品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大虾,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京丰)食药监 食责改〔2015〕030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了(京丰)食药监 食当罚[2015]0300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201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大虾在进货时仍未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