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7 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德胜门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德胜门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由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红火圆”牌黄花鱼(规格:880g/袋),为冻海水鱼类,其未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水产及水产加工品分类与名称》(SC 3001-1989)行业标准中“4 产品名称使用规则 4.1 海淡水动植物产品的名称以其学名或常用名命名;冷冻品冠以“冻”字,与鲜品加以区别,经整理加工后获得的产品应增加相应说明。如:冻大黄鱼、冻对虾、冻虾仁、冻鱼块”、“5水产和水产加工品分类及名称。5.2冷冻品 5.2 .1 冻海水鱼类 冻大黄鱼、冻小黄鱼……”之规定进行标示。该食品的企业执行标准Q/DXBFY0001中“3.分类 SC3001确立的分类适用于本标准。”、“8.1标签 a)产品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依据《水产及水产品分类与名称》(SC3001-1989)中4.1和5.1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红火圆”牌黄花鱼(880g/袋)品名应标注为冻大黄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红火圆”牌黄花鱼(880g/袋)品名标注为“黄花鱼”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2月14日,分别以63.72元/袋、65.49元/袋、67.44元/袋、67.47元/袋价格进货标识为“红火圆”牌黄花鱼140袋(规格:880g/袋),进货款8304.14元,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3月8日分别以63.72元/袋、66.62元/袋、65.48元/袋、65.49元/袋、67.47元/袋、67.44元/袋、67.43元/袋的价格销售,共销售63袋,合计4443.07元,未纳税,库存77袋,当事人已全部退回厂家。当事人的货值金额8304.14元,营业利润104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