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11.28
案件名称:程武涉嫌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程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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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国家局对全市桶装水检测结果对我辖区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号楼103室北京七彩月光食品店抽检发现,竹叶泉富氧天然饮用水和云齊饮用矿物质水,经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2014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 o.国CCS1405239-01、N o.国CCS1405238-01)结论:“竹叶泉富氧天然饮用水”中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云齊饮用矿物质水”中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综上,该单位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并经2014年8月29日10时5分至10点45分调查核实,程武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21日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