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50004号
案件名称: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于2014年5月29日从北京祥隆永盛食品店购进了双胞胎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4年6月1日,标称商标:周氏,规格型号:165克/袋)、水晶凉皮(生产日期:2014年6月18日,标称商标:龙峰,规格型号:32克/袋)、手撕豆腐(生产日期:2014年3月20日,标称商标:文君食品,规格型号:30克/袋)、酷辣牛肉味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4年5月21日,标称商标:酷味优,规格型号:26克/袋)、螺丝肉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4年5月4日,标称商标:周首林,规格型号:28克/袋)等5种食品,并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西大街1号-2的北京乐美静达超市进行销售。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乐美静达超市抽取了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经营的上述5种食品,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经营的上述五种食品均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的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止2014年10月31日,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已经将上述5种食品全部售出。王静(北京乐美静达超市)销售上述5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元,违法所得共计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