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 2015 〕281 号
案件名称:辛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辛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30日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的久久鸭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久久鸭熟食店内有4个长方形塑料盒分别盛放西兰花4斤、鱼豆腐3斤、金针菇4斤、鸭锁骨2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经审批对当事人的经营工具长方形塑料盒4个及食品西兰花4斤、鱼豆腐3斤、金针菇4斤、鸭锁骨20个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自2015年9月4日开业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138元,营业利润为人民币1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