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1号
案件名称:颜君方(北京西南郊龙都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颜君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颜君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9日,从一位姓底的推销员那里,以每袋45元的价格购入河北省藁城的预包装羊腰80袋,每袋5斤,进货总额360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140号西南郊市场三层017号,自已的经营部(北京西南郊龙都食品经营部),以每袋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售出8袋,取得经营额400元,剩余72袋尚未售出,上述预包装羊腰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40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预包装羊腰,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