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建红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7月18日,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举报人于2015年7月18日买了“华润五丰稻花香米”、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5Kg,销售价格为58.8元/袋,购买后发现大米袋内有虫子,怀疑该产品质量有问题,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实物及购物小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