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00020号
案件名称:张洪森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洪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龙湖小区北门永兴路5号院116号监督检查发现,张洪森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天天超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当事人共进货985.00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905.00元,营业额共计995.50元,未售出食品康师傅矿泉水50瓶、康师傅冰红茶10瓶总价80.0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075.50元。销售利润90.5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0.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