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73
案件名称:张志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15年7月20日,从河北省安国市安兴药材栈进生半夏1.5kg,进货单价为78元/kg;天雄1kg,进货单价为120元/kg;标识OTC国药准字Z23020807东阿阿胶(250g)1盒,进货单价为630元/盒。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以零售的方式对外销售这些药品,至2015年8月19号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生半夏0.5kg,销售单价为140元/kg,销售金额为70元,库房1kg未售出。销售天雄0.5kg,销售单价为200元/kg,销售金额为100元;库存0.5kg未售出。标示OTC国药准字Z23020807东阿阿胶(250克)未出售。经营期间,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365元,获违法所得7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