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41号
案件名称:张贵(北京兴路顺发食品经营部)销售未按要求贮存的食品,责改警告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张贵(北京兴路顺发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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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元牌风味酸牛奶未按贮存条件“冷藏2℃-6℃”贮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复核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元牌风味酸牛奶仍未按贮存条件“冷藏2℃-6℃”贮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人民币2310元,涉嫌违法所得是人民币1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