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8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客隆花城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客隆花城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以10.55元/盒的价格从北京鑫升鸿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200g/盒的仙人岛海蜇头(酸甜口味)共26盒,购进价款共计274.3元。以12.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23盒,销售金额为296.7元。库存3盒未售出,于2015年7月10日退回供应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在营养标签中,标注为“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35.4元,获得违法所得54.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