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450550号
案件名称:纪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纪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0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纪辉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503路公交车终点站旁招牌为“猪肉批发”的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猪肉批发”的市场涉嫌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批发猪肉的经营活动,经查,2015年06月05日当天,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冷库1台、金属架1个;售出猪胴体3头,共计6600元;待售猪胴体1头,售价2200元;货值金额88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