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20070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丰友和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丰友和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绪友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编号为SP1101171310043381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201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汝田、刘宝利在现场检查北京顺丰友和经贸有限公司时,发现在食品区第3排货架第1节第2层发现金鸽牌多味葵花子1袋,净含量:160g/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8日,保质期:160天;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店经营的同批次“金鸽牌多味葵花子”是2014年11月3日从“北京春光红副食经销部”购进的,进货单价是4元/袋,销售单价是5元/袋,进了5袋,已销售4袋,剩余1袋,货值金额5元,该店进货时“金鸽牌多味葵花子”均在保质期内,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其余4袋商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事人能提供销售票据,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