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1152号
案件名称:李举兰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举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05月16日至2015年06月04日,在其经营场所以猪肉假冒牛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每天购进7.5kg猪肉,共购进142.5kg,购进价格为 30元/kg,共计4275元。当事人以猪肉假冒牛肉销售,每公斤加价20元,销售价格为50元/kg,共计销售7125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50元,货值金额为712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