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554040-1
法定代表人:蒋志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仁堂”牌北京同仁堂阿胶人参蜂蜜膏(500g/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该产品标签配料:荆条蜂蜜、阿胶、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净含量:500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111226010048;执行标准:Q/TZDXT0007;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东兴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商:北京同仁堂通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仁堂”牌北京同仁堂阿胶人参蜂蜜膏(500g/瓶)配料表含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要求,食品中添加人工种植人参,应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和食用限量(≤3克/天)。但被举报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201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到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未发现库存”同仁堂”牌北京同仁堂阿胶人参蜂蜜膏(500g/瓶)。通过调取该公司销售记录及出库单,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分别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同仁堂”牌北京同仁堂阿胶人参蜂蜜膏(500g/瓶)852瓶,并在“天猫网好药师旗舰店”和京东网好药师旗舰店分111批次,以每瓶119元、39元、35.25元、36.5元等不同价格销售851瓶(破损1瓶)。期间销售金额共计:34413.39元,即货值金额34413.39元。进货金额共计26038.01元,获利8375.38元。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出库单及销售记录截图。经询问该单位质管副总监王进得知,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仁堂”牌北京同仁堂阿胶人参蜂蜜膏(500g/瓶)与被举报产品确为同一产品。该产品销售价格不统一的原因在于,不同时期的进货价格不同、当事人网店时有促销活动等原因导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