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20038号
案件名称:王玉峰(北京顺旺佳美日用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汝田、刘宝利在现场检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大街289号经营的北京顺旺佳美日用品经营部时发现,在食品区第2排第2列货架第1层发现“王致和韭花酱”9瓶,净含量:320g/瓶,生产日期:2013年9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并在第5排第6列第2层发现“大进牌毛毛虫面包”3个,净含量:95g/个,生产日期:2014年10月9日,保质期:6个月。2种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王致和韭花酱”9瓶,购进日期2013年9月30日,购进了9瓶,每瓶进价4.0元/瓶,售价4.5元;“大进牌毛毛虫面包”3个,购进日期2014年10月20日,购进了3个,每个进价1.5元/个,售价2.0元;该店进货时“王致和韭花酱”、“大进牌毛毛虫面包”在保质期内,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货值金额共计46.5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