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 食罚〔2015〕080019号
案件名称:郭玉红(北京海慧利蒙佳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玉红(北京海慧利蒙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红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4年6月13日从北京金红永旺副食商店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蜀川”牌酸菜鱼全料(生产日期:2014.5.16;规格:300克/袋)。201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时,该单位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我局抽样样品2袋,其中1袋用于检验,1袋用于备份样品。2014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食品检验报告:(NO.231400004728),样品名称:酸菜鱼全料,商标:蜀川,生产日期:2014.5.16,规格:300克/袋,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苯甲酸,限量≤1.0g/kg,检测结果:5.2g/kg,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2月16日,我局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蜀川”牌酸菜鱼全料。截至收到检验报告前,当事人将其余“蜀川”牌酸菜鱼全料以3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你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0元,获利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