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80028号
案件名称:金瑞生(北京瑞生秀芳综合商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金瑞生(北京瑞生秀芳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瑞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金瑞生(北京瑞生秀芳综合商店)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沧县枣乡食府果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5日生产的、商标为优之百味、规格为227克/袋的阿胶蜜枣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 5月8日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移交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5年4月9日出具的对上述食品苯甲酸项目检测不合格的报告。2015年5月11日,该案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由胡雅莉、杨育承办此案,至2015年5月12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3月8日北京瑞生秀芳综合商店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沧县枣乡食府果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5日生产的、商标为优之百味、规格为227克/袋的阿胶蜜枣10袋,以4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截至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综上,金瑞生(北京瑞生秀芳综合商店)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共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