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丰航南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丰航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89345-2
法定代表人:赵德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的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2015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的检验报告(No.BJECT-T-201503-6002)显示北京市顺丰航南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商标:雲安名茶,样品规格:125克/桶,生产日期:20141020,样品名称:茉莉花茶,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所检稀土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121.6元,获利27.6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