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028
案件名称:辛增红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辛增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辛增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生牛肉。2014年9月17日,辛增红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当日凌晨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石峰贺鲜肉店购进,由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付亮肉类加工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的生牛肉。该产品共进货10公斤,进货价格50元/公斤,销售价格52元/公斤,已全部销售。2014年9月17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辛增红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的生牛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生牛肉的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SCBJZ140261)。该批生牛肉的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2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