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826 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客仕商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客仕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352397-7
法定代表人:武红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国交s2015070027号投诉,投诉人区宏森于2015年6月15日在北京福客仕商业有限公司在1号店的(福客仕-专业洋酒供应商)购买了进口日本梅子酒1款共6瓶,订单编号:4318053695065,金额共计224元,收到货后拆包发现快递包里的食品酒的内外包装和酒瓶上,均无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厂家地址,经销商地址电话等食品预包装要求的中文信息。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李晨、王勇,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2号楼3单元1203的北京福客仕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此地实为居民住宅,通过该单位在1号网店所留电话得知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2号楼2单元1403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共卖出经11瓶50ml装碟矢梅酒和6瓶1800ml装菊正宗清酒,有销售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8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2号楼3单元1203未经批准擅自将经营场所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2号楼2单元1403办公,主要从事在网络上销售酒类。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