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70233号
案件名称:北京骏晖腾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骏晖腾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8591396
法定代表人:罗曙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委托,对北京骏晖腾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亲嘴牛筋(尉氏县欧飞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生产)进行抽样检测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亲嘴牛筋中糖精钠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5SYLT-0096)。我局于2015年7月2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此案于2015年7月1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亲嘴牛筋是从北京市朝阳区盛华宏林批发市场大厅B-26号摊位出购入,共购入10袋,购入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销售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15元,截至2015年7月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