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50003号
案件名称: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于2014年7月11日和8月10日,分两次从北京信发利和食品店购进了九制雪梅(生产日期:2014年04月10日,标称商标:荣园,规格型号:90克/包)、手撕牛肉味-素食(生产日期:2014年5月3日,标称商标:顺天缘,规格型号:28克/袋)、徽师傅酒仙花生米(生产日期:2014年5月15日,标称商标:日月东西,规格型号:110克/袋)、情人梅(生产日期:2014年5月20日,标称商标:奇尔,规格型号:65克/袋)、素食魔味鸡米(生产日期:2014年5月14日,标称商标:李小鹏,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等5种食品,并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东大街40号的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进行销售。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店内抽取了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经营的上述5种食品,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经营的上述五种食品均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的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已经将上述5种食品全部售出。张明(北京凤华乐硕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上述5种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5元,违法所得共计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