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118号
案件名称:李建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李建军未取得许可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北侧门脸房第一间房内从事大饼、切面主食的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5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经营工具予以扣押。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700元,未缴纳税款。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