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 食罚〔2015〕080062号
案件名称:杨君(北京杨君顺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君(北京杨君顺粮油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从北京益佳禾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处以45元/桶购进“幸福家庭”牌葵花籽油共计16桶(生产日期:2015/03/10)。2015年4月15日,我局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幸福家庭”牌葵花籽油的食品样品,当事人以5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我局“幸福家庭”牌葵花籽油2桶, 检验用样品数量1桶,备份用样品数量1桶。2015年5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食药20150740)样品名称:葵花籽油;规格型号:5L/桶;商标:幸福家庭;生产日期:2015/03/10;检测项目:豆蔻酸;标准要求:ND~0.2;检验结果: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此产品所检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按照GB 10464-2003、GB 2761-2011和GB 2762-2012标准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2015年5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幸福家庭”牌葵花籽油。截至收到检验报告前,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880元,获利160元。当事人未接到相关投诉,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