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05号
案件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0394-0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 7 月10 日以每桶8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勐海恒康茶厂生产的规格为250g/桶、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08日等级为一级的普洱茶(熟茶)5桶,购货款400元,以每桶88元的价格销售2桶退货3桶,销售金额176元,货值金额176元获利16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感官品质不合格,稀土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桶8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福建省安溪县金榜白云茶厂生产的规格为250g/桶生产日期为2014年03月08日、等级为一级的铁观音5桶,购货款400元,以每桶88元的价格销售2桶,退货3桶,销售金额176元,货值金额176元,获利16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稀土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桶115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武夷山市红锦堂岩茶厂生产的规格150g/桶生产日期为2014年04月08日等级一级的武夷岩茶大红袍5桶货款575元,每桶138元的价格销售3桶,退货2桶,销售金额276元,货值金额276元,获利69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感官品质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公斤37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廉江市维斯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4年4月20日的绞股兰1公斤,货款370元每公斤400元的价格销售0.4公斤,退货0.6公斤,销售金额160元,货值金额160元,获利12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亚硫酸盐不合格铅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以每公斤16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廉江市维健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散装、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的枸杞1公斤,购货款160元,以每公斤176公元的价格销售0.5公斤,退货0.5公斤,销售金额88元,货值金额88元,获利8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亚硫酸盐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