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5]180017号
案件名称:张闰木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闰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经营含有保健品原料的食品,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营业收入,经调查,共取得违法所得11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