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101
案件名称:冯永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永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执法人员于对丰台区横一条加油站南侧平房监督检查,发现冯永花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5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冯永花未取得食品流通服务许可从事食品服务活动。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5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