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67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金莲”牌纯正芝麻香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0936284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SEAN JOHN CLARKE)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在经营场所开始对外销售的“金莲”牌纯正芝麻香油(净含量:400ml/瓶,生产日期:2015年02月02日,生产厂家:镇江金莲食品有限公司(原镇江市金莲小磨麻油厂))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国CCS1506185-01、GC150013283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特丁基对苯二酚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品40瓶,对外销售40瓶,货值金额为878.00元。因未到交税周期,当事人未缴纳税款,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80.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20元;2、并处2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80.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