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82号
案件名称:刘绍洲(北京刘绍洲食品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刘绍洲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4203036
法定代表人:刘绍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9月2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沃尔玛北侧田园美农贸市场C87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鲜猪肉的销售活动。期间获得违法经营额9450元,违法所得7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进货检疫票、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