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70247号
案件名称:北京蒋小云鲜肉店经营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蒋小云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4162597
法定代表人:蒋小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5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北京蒋小云鲜肉店所售牛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所售牛肉中水分含量超出GB18294-2001标准,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GL15091503-01)。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此《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0日从北京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入该批次牛肉,共购入68.6斤,购入价格为每斤24元。截至2015年10月20日,该批次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每斤26元,货值金额为1783.6元,违法所得为13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