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7180-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劳动关系学院东门北侧学生公寓楼配套服务用房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销售的金龙顺昌腐竹1袋(250克/袋),分装日期是2015年2月1日,保质期是18个月,生产商是焦作市中站区顺发食品加工厂,生产许可编号是QS410825010359,总经销是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明显可见以上食品包装内现大面积绿色霉菌,以上食品未超过保质期限。现场与当事人店内管理人员了解由于腐竹含水量超标才出现霉变现象。经调查询问,以上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购的,共进购90袋,进购平均价格为8.81元/袋。经当事人核实,截止现场检查当日,该单位已经违法销售3袋腐败变质的金龙顺昌腐竹,销售价格为9.9元/袋。当事人进购食品的价格共计人民币891元,认定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7元。应当事人要求,其缴纳税款不计入本案的考量因素。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工具、设备不是专用的,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