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瑞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瑞久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087325-3
法定代表人:王成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鱿鱼丝[168克/袋,生产日期:2014.08.10]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 23497-2009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