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第110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二街村金花商业大厦地上1、2、3层的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正在销售的一品爽牌烤紫菜。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10.53元/袋由北京乾源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制造商为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品爽烤紫菜共计181袋,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12.62元/袋单价全部售出且并无库存也并未再次购进,该产品标注能量值超过实际值120%,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6.4的规定。进一步核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由经营一品爽牌烤紫菜所获违法所得共计377.45元,该案货值金额为2283.6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7.45元;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