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顶华普超市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爱尚i土豆(番茄味膨化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顶华普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7626316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8日在经营场所开始对外销售的爱尚i土豆(番茄味膨化食品)(净含量:65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07日)(以下简称该食品),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食品由当事人上级公司(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从北京光耀四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并于2015年1月28日配送给当事人的,配送数量共计160袋,截至201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87袋该商品,剩余73袋库存已全部退回当事人上级公司。该食品进货单价为4.14元/袋,销售单价为6.5元/袋,货值金额为1040.00元,销售额为565.50元,缴纳税金共计112.61元,违法所得共计92.71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71元。 2、并处9000元罚款。 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92.7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