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4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自然之宝葡萄籽提取物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0936284
法定代表人:柯俊贤(SEAN JOHN CLARKE)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1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的自然之宝葡萄籽提取物胶囊(净含量:41克、中国总经销: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配料添加“硬脂酸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表A.1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自然之宝葡萄籽提取物胶囊的货值金额为2724.00元,违法所得为864.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5448.00元罚款;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64.48元。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12.4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