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7号
案件名称:张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宝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奥特莱斯二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至2015年4月2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营业额共计2200,违法所得200元。销售剩余炸鸡腿2斤、炸鸡翅2斤、炸鸡块2斤价值60元,已被我局扣留,货值金额共计226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15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