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040
案件名称:吕克金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吕克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克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生羊肉。2014年9月17日,吕克金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14年9月13日凌晨从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由香河县宏福清真肉类加工厂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香椿营村生产,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的生羊肉。该产品共进货10公斤,进货价格52元/公斤,销售价格65.4元/公斤,已全部销售。2014年9月17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吕克金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的生羊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生羊肉的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SCBJZ140266)。该批生羊肉的货值金额654元,违法所得134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