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558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第四销售分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第四销售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328093-6
法定代表人:施海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8号院1号楼一层107、108、109、110、111、112、115、122、123、125、126、127、128、129号商铺的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第四销售分店经营的“本草精华丹”土元鸡蛋(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规格:散装称重,生产(进货)单位名称: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现场调取“本草精华丹”土元鸡蛋供货商资质: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元鸡蛋检验报告。2015年6月11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VFEDB01892823 )示:检测项目: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μg/kg,限量:不得检出,检测结果:85.3,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VFEDB01892823 )送达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8号院1号楼一层107、108、109、110、111、112、115、122、123、125、126、127、128、129号商铺的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第四销售分店,现场该公司售货员罗云签字确认,该公司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对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第四销售分店被委托人罗云调查,其同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根据该店的进销存汇总表和进货查验记录表计算,该店经营的“本草精华丹”土元鸡蛋(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规格:散装称重,生产(进货)单位名称: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共购进20袋,2015年5月25日销售完毕,该食品进价18.8元/袋,售价22.8元/袋,因为是农产品,所以税率为0,销售收入共计80元。货值金额456元,不足一万元。罗云对其事实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