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当罚〔2015〕030001号
案件名称:谭海岗(北京永胜发达商贸中心)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当事人名称:谭海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谭海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2 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新建水产品交易大厅A53号的北京永胜发达商贸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副产品(心、肝、头、蹄等),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京丰)食药监 食责改〔2015〕03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向当事人下发了(京丰)食药监 食当罚[2015]030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