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0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4001523511
法定代表人:李苓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健康怡生鲨鱼肝油胶囊,配料中含有鲨鱼肝油。2014年4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中指出,“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故该产品中添加了药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96元,获利541.8元,其中缴税78.72元,违法所得463.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