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2号
案件名称:王道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道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3月05日至2015年03月25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开设“添富添发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3000元,因为没有建账和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销售额和违法所得,剩余娃娃哈纯净水(500ml/瓶)5瓶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