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15号
案件名称:李友秀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友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分销点购进了由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粉(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10袋用于销售。我局于2015年3月25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GL15021013-01),检测结果土豆粉铝含量为339mg/kg,标准值为≦200mg/kg,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至立案时,10袋土豆粉已全部售出,进价1元/袋,销价1.5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共计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