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31号
案件名称:刘崇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崇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6日10点15分,我所接到局里转来举报登记表【市交】S2014080288,李先生投诉昌平区回龙观北郊汽配城F区一号小卖部无证经营。接到举报后,201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郊汽配城F区1号刘崇现经营的小卖部检查发现:1、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2、执法人员在小卖部检查发现有达利园派2袋(250克/袋)、“康师傅”冰红茶2瓶(600ml/瓶)在销售。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当场对该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扣押。2014年8月28日约请当事人刘崇现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刘崇现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场所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违法生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