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隆昌文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隆昌文杰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2011403
法定代表人:戴文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2日,收到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8月20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三元村东(武夷花园商品批发市场6号)的北京隆昌文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日的古松金钱菇,检验结果亚硝酸盐项为不合格。经查,该企业2014年6月15日从北京味聚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古松金钱菇”1箱(20袋),并于同日上架销售,企业销售记录显示该企业在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销售该商品11袋,2014年8月20日抽检购买6袋,共计售出17袋,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企业对未售出的商品下架,并与2014年12月23日,对未售出商品进行了退货处理。故该商品货值278元,利润为5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