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行罚【2015】030001
案件名称:刘立文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立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324011971051770902014
法定代表人:刘立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3日我局配合市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牛羊肉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检验。2014年11月15日收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SC-SCBJZ140131,NO.SC-SCBJZ140135),其中抽取的“散装羊肉”“散装牛肉片”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14年8月12日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王爱国处购进香河县付亮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牛肉十公斤,2014年8月13日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郝文红处河北省定州市丰华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十公斤。上述批次牛羊肉均已销售完毕,库存为0。进货总额1080元,销售总额1340元,货值金额1340元,违法所得共计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