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31号
案件名称:夏海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夏海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维波、李超前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中街25号夏海平经营的北京团河恒景隆商店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内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净含量100克/袋“厨小丫”黑木耳4袋,生产日期2013年01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克/袋“古福”香菇1袋,生产日期2014年05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袋“厨小丫”香菇1袋,生产日期2014年05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