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11号
案件名称:刘春华(北京纯元康宁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春华(北京纯元康宁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了下述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于2015年6月13日由北京三和园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袋“调味竹盐”(生产商为浙江临安三和园竹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80克,生产日期为20150403),购进价格为8元,已售出8袋,零售价为12元,剩余两袋。认定你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1